我校是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中首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。从2000级的部分专业开始学分制试点,到2001级起全面实施学分制,时至今日,我校试行学分制已有七年多。学校于2007年2月对原有《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方案》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和补充,其重点是新增“进入下一届重修”的规定和改革学生成绩考核办法(即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核的成绩评定方法)。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下:
一、学分制的课程设置
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。
1、必修课——文化基础必修课、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。
文化基础必修课包括德育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体育、普通话、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。一方面为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,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文化基础水平,为学生奠定后续发展和终身学习的基础。
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是强化职业能力的培养,即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品质、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。
2、选修课——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
专业选修课每个专业开设3—4门,并需修满规定的6—10学分。专业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4、5学期。
公共选修课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而开设。公共选修课安排在第3、4学期,要求学生选学4—5门、修满规定的8—10学分。
二、学分的确定
1、课堂教学的学分
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,即必修课16课时1学分,选修课18课时1学分。或按周课时计算,每周2课时的2学分、3课时的3学分、4课时的4学分,以此类推。
2、实践性教学的学分
(1)占用整周教学时间而且单独记成绩的阶段性实验课、课程设计、实习等教学环节,每周2学分。
(2)整学期的毕业综合实习,每周1学分。
3、其他环节的学分
军训、入学教育、公益劳动、毕业教育,一周1学分。
三、毕业总学分
根据2003年12月《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中对毕业总学分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三年制学生毕业总学分确定为170学分。
四、进入下一届重修的规定
根据《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中有关升、留级的规定,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应进入下一届重修:
一学年内所修学分,经补考后仍达不到该学年二分之一学分的,必须转为下一届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重修。
若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,作为自动放弃机会处理。
进入下一届重修以两次为限。若本人不愿重修,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可申请自动退学或转学,学校为其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。
进入下一届重修按年度另行缴纳学费。
五、考试、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
1、考试课程
(1)知识性较强的考试课,采用“2—2—6”制,即出勤、纪律20%,作业及阶段性测验20%,期末考试60%。
(2)实作性较强的考试课,采用“3—3—4”制,即作业、出勤、纪律30%,实作实训成绩及阶段性测验30%,期末考试40%。
2、考查课程,采用“3—3—4”制
出勤、纪律30%,作业(数量、质量、及时性等)30%,阶段性测验(一学期一般不少于2次)40%。
六、建立学生考试、考查资格审查制度
学生主修课程考试必须取得考试资格,方可参加期末考试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:
(1)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/3及以上者;
(2)缺交作业次数超过该门课程总次数的1/3及以上者。
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审定,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。某门课程被取消资格的学生,该门课程记0分,必须重修。
七、课程的补考、重修及缓考
1、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,必须重修。
2、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低于40分者,必须重修;总评成绩在40—59分者,可以参加学期补考。
3、确因正当理由(如生病住院)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者,必须事先提交证明与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缓考。缓考安排在学期补考一并举行。缓考不及格者,必须重修。
4、无故缺考者,该门课成绩按0分记,必须重修。
5、实践性教学无论何种原因缺修或不及格,不予补考,必须重修。
八、职业资格证书折合学分的规定
学生获得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折合为学分,即综合性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(如全国导游资格证):8学分、国家级单项职业资格证书(如公关员证):3学分、省级单项职业技能证书(如中级客房服务员证):2学分,若为学校规定的高一级技能证书或资格证书,在原有学分之上加1学分。
九、奖励学分
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,对于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学生,奖励2学分;获得二、三等奖的学生,奖励1学分。
(供稿 教务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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