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省旅游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暂行办法
针对我校学生,在过去的生活及学生中都曾遭遇过不同的挫折与失败,自卑感普遍较强的实际;为及时发现学生可能发生的心理问题并及时地开展有效的工作,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室建设,特别定本办法。
一、学校心理咨询室的职责
1、维护和监控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。
2、定期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检测,建立心理健康档案。
3、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和教师宣传心理健康知识。
4、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。
5、初步鉴别中、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,及时转介到高一级心理咨询机构。
6、定期向学校提供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,及时提出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。
二、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建设
1、学校设立心理咨询专用场所,应在方便学生进出的地方。
2、咨询室内部环境应保持舒适、温馨、宁静、保密、安全。
3、咨询室需配备一定的学生心理健康阅读材料,心理测验和心理档案管理软件。
4、心理咨询室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咨询员,所有心理咨询员必须持证上岗。
三、学校心理咨询室的管理
1、心理咨询室由分管学生教育管理的校级领导负责。
2、心理咨询室主任负责制定工作计划,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整体工作计划之中。
3、心理咨询室开放接待时间每周不少于8小时,学生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4、所有咨询员每月集中进行业务学习与业务交流一次。
四、心理咨询员工作要求
1、咨询员必须严格遵守《云南省旅游学校心理咨询员工作规则》,注重自身的成长,在心理咨询操作中做到尊重、真诚、保密、耐心等。
2、按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做好情况记录及资料保存。
3、要加强学习、认真参加专门培训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,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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